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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必看:2006年司考“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更新时间:200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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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今年司法考试大纲和指导思想,“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所考查的内容和题型与以往没有太大的不同。今年唯一有所变化的是,国际法增加了非政府组织(NGO)内容,国际经济法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际法

具体就它的知识点而言,国际法所考查的内容大体都是围绕国家所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制度,重点考查的内容主要可以简单归纳为:

1.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演变,国际法渊源与编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和民族平等自决)。

2.国际法的主体(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的管辖权和豁免,国家的承认与继承,联合国的体系,国际责任)。

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1)领土:领土主权和限制(一般和特殊),领土取得的方式(包括传统与现代),南极;(2)海洋法: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公海和海底区域;(3)航空法: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华沙公约),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制度(营救制度、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4)环境保护制度(大气、海洋、危险废物、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5)居民制度(国籍、外交保护、引渡和庇护、国际人权法)。

4.对外关系:(1)外交和领事关系:外交机关以及外交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2)条约法: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冲突和第三国的问题)、条约的解释和条约的终止;(3)国际争端和平解决:传统和现代的方法、国际法院的职权;(4)战争法:第一部分战争的开始和结束、中立国。第二部分作战中的规则、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平民、交战人员和战争受难者(作战手段与方法是海牙体系,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是日内瓦体系)。

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是“三国法”复习中最容易的,其主要针对的是如何调整在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的争议,应复习的重点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主体重点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适用的规范——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和准据法的适用,在适用冲突规范时所需要解决的问题——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公共秩序和法律规避);2.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主体、法律行为和代理、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票据、海商、航空等,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3.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面重点掌握:诉讼和仲裁。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在诉讼中,重点掌握诉讼所涉及的一些辅助问题——期间、诉讼时效、代理和保全;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默示管辖);司法协助(域外送达、域外取证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仲裁中的重点是,仲裁(有效和无效)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如《纽约公约》的内容);4.在区际法律问题中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大陆与香港签署了送达和仲裁裁决承认执行的安排,大陆与澳门签署了送达和取证的安排,台湾方面仅大陆最高院作出了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跨国流通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税法等众多知识点,内容庞杂,涉及大量的国际公约和惯例。

从近几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国际贸易交易法:货物买卖法、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国际贸易管理法:世贸组织法、国内贸易管制法),几乎95%的考题都集中在这里,而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占的分值很少。根据考试大纲,司法考试中对国际经济法的考查主要也是两大块:第一块是国际贸易法中的私人交易法(买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术语2000》,运输:班轮运输(提单和调整提单的公约)和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保险:三个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和除外责任,支付:(汇付、托收、信用证和保理)。这些内容都需要理解掌握,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加强理解。

还有一块是:国际贸易管制,这里需要重点复习的是,我国国内的贸易管制: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所构成;国际的贸易管制:世界贸易组织所确立的规则,主要是确立了基本原则,针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针对以上问题的争议创设了争端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的其他法律制度中应复习的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两个公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国际税法中的国际重复与重叠征税等内容。 (本文章由新起点司法考试学校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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